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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政协第八届三亚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11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蔡燕委员提出的《关于治理“光污染”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单位协助你们办理此提案,经研究,现提出涉及我单位工作的答复意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目前与光污染相关的国家标准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GB/Z 26214-2010)、《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等,涵盖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LED显示屏幕干扰光限制等方面。与景观照明相关的地方标准有上海市《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31/T 316-2023)、北京市《城市景观照明技
术规范》(DB11/T 388-2015)系列标准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局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内外有关光污染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景观照明行业情况和实际需求,积极推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景观照明光污染防范相关技术标准。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8826714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