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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4日经八届伟德app下载平台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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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本级消防安全议事平台,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明确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加强宏观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三)整治突出隐患。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五)建立消防组织。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六)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在民宿、出租屋、老年人公寓等场所聚集的老旧城区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和防御火灾的能力。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托消防、环保、应急、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专业性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加强数字消防建设和应用。
(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明确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加强宏观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三)整治突出隐患。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五)建立消防组织。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六)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在民宿、出租屋、老年人公寓等场所聚集的老旧城区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和防御火灾的能力。
(七)强化基层消防治理。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将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配置专职网格消防力量,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巡查和消防宣传,运用智慧消防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实现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分级管理,提升治理精准性。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托消防、环保、应急、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专业性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加强数字消防建设和应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七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汇报。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建议。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市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区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提请区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考核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约谈提醒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本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作专题报告。
第八条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关于区政府职责的规定,履行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按照国家、海南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等法定机构及其负责人,协助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行业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等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消防设施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加强粮食储备等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地方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消防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五)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营商环境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工业、信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信息发展计划、信息化项目审批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六)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公用供电设施、户外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要点,
指导、推进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九)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场超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集散市场)、拍卖、汽车流通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牵头依法负责旅游景区、剧场、酒店、旅行社、体育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管。
(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四)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城镇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落实客(货)运车站、港口码头、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八)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影院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新兴行业领域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负责乡村等级民宿、剧本杀、密室逃脱、剧院等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休闲渔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主营业务为直播带货的电子商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发展和改革、规划管理、供电、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职权做好储能电站消防安全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充(换)电设施隐患排查。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商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部门和机构,共同建立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依据《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公民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结合国家、省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评价行业消防安全状况,依法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单位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等信用信息,可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上市评定、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的重要指标。
集中审批服务部门将消防审批事项纳入集中审批服务事项,推行“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好差评”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灾公益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在老城区、城中村、偏远农村推行火灾惠民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和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火灾隐患整改贷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基层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或大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本级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基层消防治理工作。
(二)落实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将基层消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区政府审批。
(三)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小区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隐患排查摸底,实施隐患分级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定期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五)加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管理。联合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开展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提升工作质效。
(六)配合开展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救援现场外围警戒、火灾现场看护等。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配备专兼职消防网格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邀请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社区应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履行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可以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消防服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七)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规定建立微(小)型消防站。
(九)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消防安全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三)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状况评估,并存档备查。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生产技术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消防安全风险程度,对社会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跨区域、跨行业随机检查机制,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消防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四)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书面告知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拒不改正的,由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教育指导,注重运用建议、劝告、提醒、警示等行政指导手段,建立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柔性执法清单,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任务的。
(二)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的。
(四)未按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要求进行限期改正的。
(五)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